绛县一肉食店发卖不及格食物市监局传递措置环

2025-12-01 16:19 U乐·国际官网

  综上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 :“食物运营者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检验等权利,有充实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,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的,可免得予惩罚,但该当依法其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;制身、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补偿义务”的,该当责令当事人更正或者期限更正违法行为”的。本局责令该店当即遏制发卖并召回曾经发卖的该批次姜,对违法发卖的该批次姜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予以监视,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惩罚的决定。

  经排查,导致不及格的缘由是噻虫胺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。整改办法:当即召回2025年7月22日购进的姜而且无前提退换货。

  近期,正在食物平安监视抽检消息布告中,现将不及格食物核查措置环境布告如下。

  绛县市场监视办理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姜案件进行立案查处。经查询拜访,绛县古绛镇肉食店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,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对该店做出行政惩罚如下。

  绛县市场监视办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肉食店进行查询拜访。经查,曾经全数发卖完毕。

  绛县古绛镇肉食店于2025年7月22日购进的姜,经必维信诺(山东)检测手艺无限公司查验,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-2021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查验结论为不及格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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